2019-05-06
粤科职院院字〔2015〕9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大学生自食其力的能力,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在籍并按期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在校生。
第三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并由该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学校作为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不充当学生贷款的担保人。
第五条 学校帮助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用于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调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二级学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建档。
(二)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法规,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三)配合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催缴和清收本院( 系) 国家助学贷款。
(四)按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工作部(处)安排的助学贷款有关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九条 学生(以下称为贷款申请人)申请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刻苦认真,思想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承诺按贷款合同或协议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银行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向所在院(系)贷款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必须详实提供以下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关于贷款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明。
(二)贷款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及支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证明)。
(三)贷款申请人“家长承诺书”(见附件2),家长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家长单页复印件。
(四)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及承诺书”。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必须按以下程序:
(一)提交贷款书面申请。
(二)贷款申请人所在班级、年级的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意见,交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
(三)院(系)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四)院(系)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学校“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贷款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学校贷款经办人员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里审核、汇总并提交《贷款学生名册》至省教育厅助学中心。
(五)根据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审批结果领取并组织贷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集中申请和统一办理审批手续,采取一年签订一个《借款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或省助学中心账户(发放账户)将核定的贷款额度转账到支付宝银行账户,再由支付宝根据国开行助学贷款系统提供的明细信息完成贷款发放(先发至学生支付宝账户再将欠缴学费划扣至学校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学校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校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审批。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出申诉及投诉。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利率贴息和归还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第一笔贷款合同到期为毕业后的第3 年9 月20 日,第二笔贷款合同到期为毕业后的第4 年9 月20 日,第三笔贷款为毕业后的第5 年9 月20 日。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省财政对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则由贷款学生个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 月1 日(含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 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 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人毕业离校前,应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确认表》,各院(系)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变更工作单位,应主动向所在院(系)贷款工作经办人提供最新的通讯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信息,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学校有义务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还贷机构和相关单位并在学校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和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贷款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广东省教育厅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原学校学生工作部(处)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粤科职院办字〔2005〕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