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9
粤科职院院字〔2015〕9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本校在籍并按期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作风正派。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申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国家、学校、学生负责。
第六条 以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的开支和学生在校的学习、品行、纪律等情况为依据,综合考虑资助对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凡符合第四条各款的学生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下达我校国家助学金预算和名额指标,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按一定比例将资助名额分配给各院(系)。
(二)各院(系)召开班主任会议布置工作。各班主任在了解所在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后,向要求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出具学生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所属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班主任提出意见后,将有关资料送所在院(系)。
(五)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情况确定初审名单,并在院(系)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送学校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学校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此项工作负责,负责对各院(系)报送名单进行审定,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并在校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出申诉及投诉。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 个月发放(每学期发放5 个月),不分等级,每人每月300 元,直接划入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同时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已享受国家助学金者,如发现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处罚,或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学习态度不端正, 生活不节俭者,追回助学金,取消其再次申请和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同时视情节按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粤科职院办字〔2 0 0 5 〕6 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