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3
粤科职院院字〔2018〕1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更好地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帮困助学功能,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其临时困难补助的对象为我校正式学籍并按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主要从学校助学资金、企业助学资金中支出,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补助等级和金额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临时困难补助3000元,二等临时困难补助2000 元,三等临时困难补助1000 元。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受助学生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总额不超过6000 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家庭突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家庭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
(二)突遇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
(三)父母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的;
(四)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产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需要补助的。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向院系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受助学生在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填写《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如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损失证明、正规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及收款收据等);
(二)班主任审核。班主任对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请材料交到院(系)学生工作部;
(三)院(系)审核。院(系)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院(系)主管领导进行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至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各院(系)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初步提出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报学校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临时困难补助初审名单在校内进行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六)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出投诉及申述,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不影响学生申请其他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金额。
(一)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五)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资金接受学校纪委、审计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 年9 月1 日起实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