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5
粤科职院院字〔2018〕14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粤教思〔2002〕65号)及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助教函〔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并按期注册的国家计划内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班学生的实习活动以及学生校外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勤工助学岗位指在学校各院(系)、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损害学校 利益的活动,学生工作部(处)对其行为进行制止。
第六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视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并成立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体处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安排与协调勤工助学岗位以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等日常事务。包括:
(一)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推荐、指导和监督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认真学习、勤奋工作、遵纪守法、诚实劳动。
(三)负责勤工助学薪酬审核汇总和管理。维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学校内各经营单位以勤工助学名义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并填写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定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表》。
(四)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用工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继续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校纪处分。
第九条 要求用工方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要自尊、自立、自爱。
第十一条 争取多方支持,拓宽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渠道,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更多的岗位和机会。以勤工助学名义设立有项目为依托的岗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不愿意在原勤工助学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应提前10日告知用工方和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无故脱岗又未说明原因的,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有劳动保护,校区内任何用工单位要为学生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易燃易爆,电力设施保养和维护以及其他具有高度危险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用工方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天要进行考勤登记,按月造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院(系)盖章后汇总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与设置
第十五条 学校各院(系)、部门将拟设置的岗位数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用人需要,组织填写统一印制的《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上岗。每个学期末,各用工部门将下一个学期勤工助学岗位的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作为新学期全校勤工助学岗位录用的依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必须满33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岗位工作时间应尽量安排在学生的课余时间或休息日,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二)设置的岗位应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代替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章 岗位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申请和安排岗位。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招聘时间根据设岗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且上一学期无重修课程。
(三)学生本人生活俭朴,身体状况良好。
(四)符合上述条件,被学校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者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和办理原则: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主任和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二)重点关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及时给予扶助,并优先安排工作岗位;可以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帮助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渡过难关。
(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根据校内各个勤工助学岗位的性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优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考核以用工部门考核为主,学生工作部(处)考核为辅。考核评优在每年6月份进行,考核优秀名额为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人数的10%,考核优秀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考核基本要求:
(一)具有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生活朴素,精神积极向上,能够在逆境中自尊自立,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模范遵守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获得勤工助学用工部门的好评和肯定;
(三)热心于勤工助学工作,具有较为典型的个人勤工助学经历,做出了不凡的成绩,引起广大师生或社会的积极回应,为学校赢得良好的声誉;(四)励志感恩,积极工作,自强不息的感人事迹,能够自食其力,顺利完成学业;
(五)在勤工助学工作上有其他特殊事迹或突出贡献者,可予以优先考虑。在校期间,努力工作,无旷工,迟到、早退等不良行为。
(六)参加勤工助学时间至少满6个月。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与评审
(一)勤工助学学生所在用工部门推荐,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生填写《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考核优秀”候选人填报表》(附件),提供500字左右的真实材料,用工部门汇总后分别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用工部门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经学校学生“奖、助、贷”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四)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处提出投诉及申述,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六章 薪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按年划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劳动薪酬的标准参照当地用工同类工种或岗位的薪酬标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分按时计酬和按岗计酬两种计算方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按时计酬的薪酬标准为15元/小时,按岗计酬标准为500元/月。我校发放勤工助学薪酬方式主要以岗计酬方式发放为主。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每2个月发放一次,各设岗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填写《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同学考勤登记表》,经设岗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于次月6日前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同学考勤登记表》制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单位在填写《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同学考勤登记表》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假报。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薪酬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汇总,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七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拒绝参加不适于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协议外要求;
(五)要求勤工助学机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低者、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警告,不听从、不改进者。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五)违反勤工助学财务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七)严重浪费、追求享乐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到学校勤工助学机构登记备案。凡未按本规定擅自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未向勤工助学机构登记,发生经济纠纷或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从事经商活动。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工作、误工、误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扣减勤工助学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宿舍内进行推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及招聘勤工助学岗位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经营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要求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七条 参加校内经营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需与用工方签订正式用工协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